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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出击 联合打击文物犯罪成效卓著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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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文物犯罪宣战

2017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文物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会议精神,6月由公安部牵头,文物、海关、工商、海洋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了为期三个月的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盗捞、破坏、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活动,重点是打团伙、打链条,成功侦破了一批重特大文物案件,如陕西咸阳淳化“7·20”系列团伙盗掘西汉古墓葬案、山东滕州“2·10”大韩村盗墓案、陕西澄城“11·25”系列盗掘古墓葬案、河南郑州战国高级贵族古墓被盗案等,收缴珍贵文物数千件,战绩辉煌。专项行动沉重打击了文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中国政府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信心与决心,传达了中国政府对文物犯罪零容忍的正义态度,并且对潜在文物犯罪分子形成巨大震慑。

此次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并不是第一次。21世纪第一个十年,以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为主的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处于新一轮高发期。以2008年和2009年为例,这两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各类文物案件1989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898起、盗掘古墓葬案件937起,而这仅是冰山一角。为了遏制文物犯罪高发态势,2009年12月到2010年6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全国9个重点省份开展“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摧枯拉朽之势,侦破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团伙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缴文物2366件(套),其中珍贵文物546件。

2011年5月,面对依然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为期八个月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除了继续侦破文物犯罪案件、打掉文物犯罪团伙,还力图整治非法文物市场,剑指文物非法流通环节。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56起,其中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案件288起,打掉犯罪团伙2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62人,追缴文物5300余件,其中珍贵文物557件。

虽然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但据统计,2014年以来,公安机关每年立案的文物犯罪案件仍有2000余起,比前些年还略有增加,文物安全形势依然没有根本扭转,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原因之一。此次公安部挂牌督办多起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三个多月内连发两批A级通缉令,牵头组织实施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也是基于目前文物安全的严峻形势。

二、共筑文物保护钢铁长城

公安、文物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效卓著,但是如果能从根源上防止文物犯罪的发生,对文物安全工作来说更为有效、成本更低。如何从根源上防止文物犯罪的发生?一方面应坚持对文物犯罪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使文物犯罪不敢犯;另一方面应加强文物安全监管,不断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使文物犯罪不能犯;同时下大力气整治非法文物市场,堵住销赃渠道,使文物犯罪不想犯。事实上,几次专项打击行动成果不断扩大虽有打击力度增大的因素,但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日常保护文物安全、预防文物犯罪的重要性。

与文物犯罪行为斗争,确保文物安全,我们正在并可以继续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十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

2012年8月21日,为了落实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物督发[2012]9号),决定共同建立“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并在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打击文物犯罪信息化建设、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督察督办、涉案文物鉴定和移交、文物安全信息沟通和打击文物犯罪国际合作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旨在切实增强文物安全防范能力,为文物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确保文物安全。

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制。比如,2013年,咸阳市公安局与市文物旅游局联合制定出台《打击文物犯罪联合执法工作奖励办法》,就打击文物犯罪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办案人员以及文物移交等工作,规定详细的表彰奖励标准。宝鸡市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联手,成立联合巡逻队、联合设卡盘查组,在文物重点地区和交通要道开展巡逻防范、设卡盘查工作。2015年陕西启动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效能,并在西安市试点,将文物安全防范系统与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平台连接并网,提升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精确打击文物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中协同配合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是明晰各自责任,即公安机关牵头,文物部门协助。具体分工是:在侦办文物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先进的技侦手段和强大的执行力保证案件及时侦破,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同时,文物部门在信息通报、涉案文物鉴定等方面给予公安机关大力配合,确保案件办理顺利。

从历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来看,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的成效是明显的,但遗憾的是,目前全国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省份建立了文物安全省级协同配合机制,大部分市县尚无这一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机制建设。

2.发动群众形成打击文物犯罪合力

拥有稳定的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是文物安全工作的基本,但是目前实际情况是全国不到一半省份设立省级文物局,有些省份文物局被撤销撤并,市县几乎没有文物安监专门机构,文物执法多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省级负责文物安全和执法的专兼职人员仅77人,全国的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仅7757人。可以说,目前文物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复杂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毛泽东同志曾说过:“革命战争是人民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面对文物犯罪,我们依然应该秉承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正视群众力量、相信群众力量,群防群治、群策群力,迫使犯罪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掌握文物案件的追查、侦破主动权。

其实早在20世纪50、60年代,许多地方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中建立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就曾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一种说法认为群众文保员是文物安全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田野文物的“守护神”。2003年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为建立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今年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破获的几个重大案件,都是最初从群众举报中获得的线索。人民群众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力量,在发现、举报和制止文物犯罪,提供破案线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重视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并采取措施壮大这支队伍。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统一颁发“群众文物保护员证书”,进行规范化管理。2016年6月,全国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陕西主场活动开幕式上,陕西省文物局对20名优秀群众文物保护员进行通报表彰。

各地应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或者修订群众文物保护法规和组织章程,使依法建立的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及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保护文物的作用。

3.提高安防设施科技水平

现在不少文物犯罪集团找古墓时都用上了金属探测仪、磁探仪、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一些地区文物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文物犯罪的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和更加隐秘的现实仍存在。我们的应对措施也应该跟上,重视发挥新技术在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中的效能。现行《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11条)。应高度关注新技术在防范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开发应用情况,主动联系新技术研发单位,共同探索将新的防范技术种类引入文物安防领域。国家文物局曾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防范体系研究”课题,课题组与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合作,联合研制出古墓葬等防盗掘振动监控报警技术系统,这就是一个将新技术引入文物保护实践的范例。

中央财政对文物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投入正逐年加大。国家文物局积极组织实施田野文物安全防范技术实验工程,在河南、内蒙古、陕西、甘肃、湖北等地通过实验工程建立了一批田野文物技防设施,震慑了文物犯罪分子,提高了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4.推进打击文物犯罪信息化建设

2011年,为应对文物安全的严峻形势,强化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的信息建设,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信息中心,为全国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2016年,文物、公安两部门开始依托信息中心筹建中国被盗(丢失)文物数据信息发布平台,至2017年11月16日平台正式上线。平台涵盖两个子平台,一个是被盗(丢失)文物信息采集管理子平台,面向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另一个是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与公众阅览子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具备中英文被盗(丢失)文物信息的发布、阅览、查询和中文线索的举报录入等功能。两个子平台互为依托、相互衔接。

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创建,履行了宣传告知的国际义务,避免了善意取得制度给文物市场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为调动各方面力量联合打击文物犯罪提供基础支撑,同时也有利于准确研判当前形势,制定有效对策。正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指出的“这是一项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创新举措,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硬招实招”。

除此之外,其他信息手段也不断被应用到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中,比如2014年陕西省公安厅创建全国首家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微信公众号“秦鹰”,此外还专门开通举报电子邮箱和电话,提供多种途径以方便群众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和信息。

5.大力斩断文物非法流通链条

文物犯罪一般是为牟利,文物得手后,犯罪分子往往都会以最快的速度转手倒卖,借用现代化的交易和运输手段,被盗文物较短时间内几易其手,甚至被非法贩运出境,所以对文物非法交易的控制十分关键。2017年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同时,也开展了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堵住非法文物销赃渠道,解决出土文物私下交易乱象,也反映出相关部门文物犯罪综合治理的思路。

相当一部分盗窃、盗掘文物最终要非法出境以寻找买家。我国目前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比较完备的,除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文物进出境管理的专章规定,还有《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等专门规定。现行《刑法》中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我国还参加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还与美国、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等20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文物保护与管理、打击文物走私以及促进流失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这些法律法规也为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希望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和防范文物非法交易,防止文物外流。

6.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

文物安全利在长远,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经形成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包括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等各种法律渊源。这些法律法规围绕文物安全防范和相关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现行《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为主”文物工作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规定,“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我国现行《刑法》中,妨害文物管理罪是自成体系的一类犯罪,第324条至329条对之作了完整规定。此类犯罪共有10个罪名,它们是: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此外,其他涉及文物的罪名还有:走私文物罪(151条),盗窃罪(264条),滥用职权罪(397条),玩忽职守罪(397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条)等。

此外,各地也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比如陕西省公安厅2012年制定了《陕西省公安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工作规范》,从立案、专案指挥、现场勘查等14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发全省公安机关遵照执行。这种对工作程序进行规范的做法非常值得其他地方学习,以便有效推动本地打击文物犯罪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还有一些地方采取的文物保护责任制,这是强化田野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应继续予以完善,扩大使用区域,“县—乡—村—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签订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实行相应的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

三、力守严肃追责最后防线

此次公安部先后两次通缉的20名文物犯罪嫌疑人的背后,是一起起令人瞠目的盗墓大案,下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为例,分析文物犯罪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罪名,这一罪名是在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的。根据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最高可处死刑。这个罪名后来被吸收到1997年《刑法》中,作为第328条,依然可判处死刑。直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罪名的死刑规定,最高刑罚变为无期徒刑。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对于明知是触犯该罪名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文物犯罪死刑存废问题,一直引起不小争议,尤其是近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案件又见增多,更不断有声音提出要恢复相关罪名死刑,以降低文物犯罪率。事实上,降低犯罪率的办法除了加大处罚力度,还有一个重要手段是处罚及时。事实证明,案件侦破越及时,行为人的犯罪冲动将越小。“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如果没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会使其心存侥幸,从而也减损处罚的社会威慑力。所以,既然法律修订不能在朝夕之间完成,当前可行之策是下大力气提高办案效率,使行为人第一时间受到应有惩罚。

在一起文物犯罪案件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除了对身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主体,还有可能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此外,文物案件往往还涉及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部门文物保护监管责任和使用单位文物保护直接责任是否履行到位的问题,如有违反,就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的责任,而且还是终身追究文物保护责任。

有过错就应不折不扣地承担相应责任,既是打击文物犯罪的最后手段,也是预防文物犯罪的有效措施。

1991年10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上报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公安机关与文物、工商、海关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盗掘、走私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还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结合,坚持打防并举,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这些意见至今仍有现实意义。保障文物安全,重在预防。希望有朝一日,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为不必要,在打击文物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文物安全监管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文物法制宣传能够落到实处,文物保护意识能够深入民心,让那些在文物上动歪脑筋、打坏主意的人不敢做、不能做,甚至不敢有文物犯罪念头。若要乾坤朗朗,河清海宴,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就永无休止。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新时期党中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号召下,各有关部门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把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保护好、管理好、传承好。(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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