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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83号(文化宣传类25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7-12-11
作者:

文物督函〔2017〕1288号


詹祥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村设立文物保护通讯员”的提案收悉,由我局会同财政部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2016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安全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近期也将召开文物安全有关会议,并出台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文件。我局将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宣传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文物安全监管,不断夯实文物安全基础工作。2016年起我局陆续组织开展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2017年全国文物安全大排查行动”,会同公安部多次开展联合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督察督办和整治力度,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今年1月我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明确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要求。经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沟通协调,2016年中央文明办将文物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包括文物安全在内的多项内容成为考评指标,有效提升了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程度。一些地方如湖南省各地市已将文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三、关于您提出的以乡村为单位,聘请日常看护员或通讯员,并由国家对地方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给予必要资金扶持的建议,财政部研究认为,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配备文物保护员是地方日常事务,属于地方事权,如需给予资金支持,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商相关部门研究将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文物保护人员经费及日常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感谢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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