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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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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起,国务院陆续将八达岭、山海关、嘉峪关、玉门关、镇北台等32处长城重要点段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先后将一大批长城资源分别公布为省、市、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条例》颁布以来,长城沿线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将认定的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已经有37924处长城段落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占所有长城认定段落的86.7%。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比例达到100%。各地人民政府陆续划定了长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了保护标志,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保护员,完善长城记录档案,逐步建立起长城保护“四有”工作的基础体系。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布《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规范长城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北京八达岭长城被列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为推动长城保护与规范化管理提供积极有益的个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