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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出台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实际制定,适用于山西省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办法》强调,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和表彰奖励等。
在保护管理方面,《办法》强调,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本省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长城记录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对长城的巡查、维护、养护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情况进行记录。长城保护机构可以由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在长城研究利用方面,《办法》强调,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重要节点、重点地段展示利用的指导。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强调,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长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应当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留存文字、影像资料,建立执法巡查档案。鼓励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执法巡查工作。
对在长城上开沟、挖渠,擅自攀爬、踩踏长城,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等行为,将予以警告、罚款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