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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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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三条 建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为国家文物局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从文物保护、规划、建筑、考古、历史、景观、法规等相关领域内遴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

专家库实施开放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专家可随时纳入专家库。根据需要,可邀请少量外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标准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一)热爱世界文化遗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具有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熟悉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国际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三)从事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研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进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时,国家文物局可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听取专家意见。

对于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预备名单的设定等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家文物局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在进行审核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审批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工作时,国家文物局可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听取专家意见。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可委托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开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重大课题研究,为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第九条 非经国家文物局委托或专家委员会指派,任何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或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库成员身份进行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国家文物局可将其从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中除名。

第十条 专家在执行咨询任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未经授权或许可,专家不得擅自泄露尚未公布的专家委员会有关决定,不得代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或专家委员会发表个人意见。咨询任务结束后,专家应毫无保留地将了解到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专家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一条 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所需经费从国家文物局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及各遗产地管理机构要配合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而进行的专家咨询工作,并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及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应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其专家咨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