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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关于保护国家考古、艺术和历史财产的措施(摘录)

发布时间:2016-11-17
作者:

(1975年3月13日第71号)


发文单位:意大利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

发文时间:1975-3-13

生效日期:1975-3-13


第一章 紧急处置

1. 在完成1971年3月31日第283号共和国总统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考试后,扣除应根据1970年12月28日第1077号共和国总统令为内部考试保留的名额,剩余的名额或在1976年12月31日前可支配的名额分配给在1961年1月1日后通过考试的人和在本法生效时公布的考试合格者,并依照下列顺序:

(1)通过了根据1961年12月7日第1264号法律举行的考试的人。本规定也适用于现在取得其他身份或职业的考试合格者。对于被任命的人员,承受1967年7月27日第662号法律规定的优惠。

(2)通过了1970年12月28日第1077号共和国总统令第八条和1971年3月31日第283号共和国总统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考试的人。

(3)通过了其他考试的人。

如果在各组的考试合格者中存在通过了不同的考试的合格者,则将每个人的成绩按百分制加以计算,然后编制出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如果申请人通过了数次考试,考虑得分最高的那次考试。在得分相等的情况下,根据由1957年1月10日第3号共和国总统令批准的文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确定优先录用的名次。如果考试是按照1965年8月4日第1027号法律的规定以地区为基础或跨地区组织的,前款列举的成绩单根据原始考试布告中规定的方式分别编制,以便根据名额总数和以地区为基础或跨地区组织的考试的名额数目的关系实行名额划分。对于在数次考试中合格的人,适用前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聘任根据关系人自本法公布后的60日内提出的申请实行。对于在本法生效时尚未结束的考试,为依照以上各款的规定聘任职员,考试合格者可以在通过口试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前款列举的考试合格者将列入各自考试的成绩单,共同接受聘任,取得以后下达的职位,但以1976年12月31日为限。

2. 废除现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1970年12月28日第1077号总统令中的有关规定,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可以组织公开考试,录用文化财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自批准成绩单的命令公布之日起的8个月内,文化财产管理机关应录用优胜者,并按照成绩单的顺序,根据名额限度,录用考试合格者。如果在向监察机构寄送有关布告后的15日内审计法院的审阅件未被拒绝,上述文化财产管理机关即获批准结束招考活动。已录取试用的职员也可以在审计法院登记有关聘任命令之前开始工作。

3. 为录用文化财产和艺术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进行的考试以地区为单位发布通告。为了编制全国的名册,各地的成绩册应当汇编为一份统一的成绩册;对于各地的成绩册,现行规范所规定的名额保留和优先权仍保持不变。

4. 在本法生效时,已实际在文化和环境财产部中央办公室和公共教育部中央办公室工作的、1971年3月31日第283号共和国总统令附表B和C列举的人员,应根据请求列入上述行政机关的相应编制之中。未提出调动请求的人员应返回到原在机构中。如果有关人员开始供职,为实行第一款规定的列入编制,应事先同文化和环境财产部以及财政部进行协商。

5.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古文化财产和艺术品管理局及专门机构负责安排、协商和实施有关国家博物馆和有关上述机构的防盗防火工作,并应预先征求辖区消防指挥部的意见。开展上述活动所需的资金,根据有关管理国家财产和会计工作的现行规定,向管理局专门机构提供。

6. 在确实紧迫的情况下,文化财产保护机构可以代替文化部部长采取1939年6月1日第1089号法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7. 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可以安排或协商实施下列活动,只要确实不宜遵守公共拍卖和私人拍卖的形式:

(1)开展保存、保养、修复、恢复和整理具有考古、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可动物和不可动物的工作;

(2)为进行考古发掘向目的地搬运考古材料,为暂时保存上述材料和发掘工作所需的工具而短期租用场地;

(3)组织违反保护艺术品和景观的法律的人开展劳动;

(4)描绘或取得地质图或地形图、空中拍摄的图片或空中描绘的图纸以及其他受有关保护艺术品和景观法律保护的对象的测绘材料。

此外,如果确实出现紧迫情况,并且不宜遵守公共拍卖和私人拍卖手续,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可以负责直接安排和协商下列事项:

(1)进行有关博物馆整理的不可推延的工作;

(2)在用于收集其他行政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古物和艺术品的建筑物中进行的工作;

(3)获取、租赁、保养和修复专业工具和材料、实验室、设备、机械、考古发掘所用的工具,为保养或修复古物和艺术品而使用的工具,为保养、改造、装修、整理和保护博物馆和考古地区而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4)开展保护具有考古、历史或艺术价值的且不属于前款1项所列范围的不动物的工作,如除草、灭虫、设置围栏、开展保护性工作、设置进出口和为存放发掘材料和设备而修建的工棚。

除本法第九条所作的规定外,对于开展以上各款列举的工作,适用1886年4月22日第3859号谕令所批准的条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还适用上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8. 对于应同私人协商的工作,遵循1923年11月18日第2440号谕令和1924年5月23日第827号谕令的规定,并且在可适用的范围内遵循1856年3月20日第2248号法律的规定,以及后来的修改规定和补充规定。对于需进行安排的工作,遵循1886年4月22日第3859号谕令第三、四、五、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9. 文化财产保护机构以及文化和环境财产部各独立机构的首脑,可以在允许他们开出信用证的范围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安排工作,无须获得文化和环境财产部对有关计划的批准,但是,对本法第七条和1886年4月22日第3859号谕令第一条列举的工作,每次支出的费用不超过1500万里拉。当需要立即作出决定时,文化财产保护机构和上述独立机构的首脑,在预先制作有关笔录后,负责安排快速反应工作,费用不超过前款规定的限度,并使用提前拨给的资金;如果上述资金不够,应当向文化和环境财产部申请批准,以便继续进行有关工作,在申请中应说明需要追加的资金。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文化财产保护机构和上述独立机构的首脑可以开始有关工作,费用以500万里拉为限,同时报告文化和环境财产部。文化和环境财产部根据有关预算的可支配款的限度批准应继续开展的工作,并拨出必要的资金。在第二款列举的情况下,如果工作所需资金的总额超过1500万里拉,必须依照1886年4月22日第3859号谕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对计划的批准。

10. 所有从事有关历史文化财产或艺术品的贸易的人,必须自本法生效后6个月内或自开始其贸易活动后的6个月内,向文化和环境财产部申报企业或公司所有主的户籍资料、企业的驻地、经管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企业所有主应掌握一部物品收支的登记簿,详细描述物品的特性,说明其来源和出现的买主。该登记簿的副本应每6个月向文化财产管理部门上交一次。任何从事有关第一款列举的贸易的人,不实行上述申报,处以30万至300万里拉罚款。

11.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修复艺术品的专业机构的美第奇工厂,应当由文化财产保护机构领导,并且直接隶属于文化和艺术品总局。该工厂负责开展有关修复的教学活动,尤其是关于小艺术品的修复工作,在教学中应注意同中央修复院的协调。

12. 在佛罗伦萨国家中央图书馆的实验室、佛罗伦萨艺术管理局和文化财产管理局的实验室提供其劳务的人,根据契约可以被纳入1971年3月31日第283号共和国总统令规定的人员编制之中,但在此之前,他们应当在本法生效时至少已完成三年的服务工作。以列入编制的有关机构的首脑所提供的工作、效益、任职能力等情况作出的肯定性评价为条件,并且需通过同所担任的工作相关的实践考核。为此目的本条列举的人员也属于1974年12月14日第657号法律第二条(4)项列举的人员。

13. [略]

14. [略]

第二章 新的制裁规定

15到21.[略]

第三章 最后条款

22. 在保护和保存历史、艺术和民间财产方面,以及在保护风景方面,最初拥有职权的各区,以及特伦托省和勃尔扎诺省,仍继续保留各自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