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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颁布加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8
作者:王大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批示和长城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秉持正确保护理念,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长城保护管理机制,切实做好自治区境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区颁布了《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具体措施、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

《意见》在目标任务方面,提出了要通过5年的努力,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长城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历代长城均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的总体目标任务。

在具体措施中,提出了5项措施。一、编制长城保护规划,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长城保护的有关要求,将境内长城保护纳入自治区“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完成《内蒙古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十三五”期间完成12个盟市重点区段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二、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将面临严重自然灾害威胁的战国长城、秦汉长城、金界壕、明长城等重点段落,以及位于重要交通路线、重大工程选址建设区域的长城节点,分期、分批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3至5年内基本排除严重威胁长城的隐患;三、实施重点段落保护维修工程;四、实施常态化巡护管理;五、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及研究利用工作。深入研究长城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探索不同材质长城遗存的保护管理办法。

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了6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各地区要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把长城保护工作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区文化厅设立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全区长城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建立从盟市、旗县(市、区)到苏木乡镇、嘎查村的长城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员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并落实领导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长城沿线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长城员保护队伍,确保长城全线实现保护巡查全覆盖;二、完善法制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三、加大长城保护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区要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设立长城保护专项资金。长城沿线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专项资金。建立长城保护多元投入机制,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加强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长城保护工作;四、广泛动员部署,形成保护合力。加强文化、文物、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专业队伍和业余队伍相结合的长城安全保护机制,全面建立并落实长城保护员制度;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六、发挥长城独特作用,提升保护利用水平。将长城保护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自治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处理好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好长城保护与文物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要求全区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做好长城保护、维修、巡查、宣传等各项工作,并在基层长城文物保护区大力推广、落实。

内蒙古是长城分布最重要的省(区、市)之一,全区调查的长城总长度达7000多公里,包括11个历史时期,分布于12个盟市的76个旗县(市、区),具有长度最长、时代最多、分布广泛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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