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城资讯>努力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努力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18-03-29
作者:袁靖

一、修订《长城保护条例》

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长城保护条例》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长城保护原则、保护程序、保护用地、保护员制度、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对人为破坏行为的处罚等内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职责、经费使用要求、执法主体、跨区域联合保护机制、修缮标准等,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长城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使长城保护成果得到法律的支撑和巩固。

二、建立健全长城保护专门机构

建议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城保护研究室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长城保护管理中心,适当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全国长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抢救保护、基层长城文物保护员培训等。针对抢险不力、干预过度、工程管理亟待规范等问题,及早提出针对性措施,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国家长城保护中心下设各省分中心,与该省文物保护专业单位合署,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长城保护各项工作。

三、从长城抢救性保护转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

建议在国家级长城保护规划中,进一步突出预防性保护的重要性,并将相关项目纳入国家关于长城保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进一步科学明确长城预防性保护的事权划分,并将预防性保护经费(包括日常养护经费、长城保护员经费等)纳入中央财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重点加强日常养护工作,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负责监督和督察地方履行长城预防性保护事权责任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同时,应抓紧时间编制长城保护工程经费定额。

四、将长城周边的环境生态保护纳入我国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定位

建议国土、环境、林业等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长城文物和环境生态保护的要求,划定长城本体保护、建设控制、生态保护等三重功能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保护的范围、职责、标准和目标。对长城本体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特别高的地区,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实行退耕、禁牧、还林、还草、移民等政策加以维护,并赋予当地居民一定的长城保护和生态保护修复的责任,国家每年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形式,予以适当补贴和补偿。

提案人:袁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