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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25号(文化宣传类05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7-12-11
作者:

文物政函〔2017〕1431号


张复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近年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开展工作:一是在政策引导方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国家文物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细化了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政策举措。二是在资金支持方面,指导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组织实施“拯救老屋行动”和长城保护公募活动,参与传统村落和长城保护;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安排奖励资金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三是在项目实施方面,指导地方各级文物部门面向市场,积极引入具有资质资格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积极吸纳民间匠人和当地居民广泛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四是在社会服务方面,各地搭建文物保护志愿者和博物馆宣教服务志愿者平台,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条件。五是在宣传典型方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典型事例推介活动,在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公开展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对于您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的建议,我局将深入调研、积极吸纳,凝聚共识、开展试点,努力开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局面。

一要完善政策保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文件,探索推广文物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探索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大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促进文物合理利用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保护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研究出台《古建筑开放导则》《革命旧址保护展示导则》《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技术标准规范。

二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推动落实文化文物领域关于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扎实推进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包括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补助范畴,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发起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三是总结推广地方经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差别化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指导山西省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努力营造“众心护、众手搭、众人助”的全民参与氛围,切实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利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大活动平台,整合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资源,宣传推介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来。

四是加强民间文物合法收藏调查研究与制度设计。研究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相关社会组织调研编制民间文物鉴定办法或标准,为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精心组织国家文物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的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与文化部加强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文物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支持更多文博单位提供社会文物鉴定公益服务、建立预约服务制度,支持文博机构开展社会文物科技鉴定试点。

感谢您对文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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