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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11
作者:

文物保函〔2017〕1050号


郭乃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修复长城、凝聚民族精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5年国家启动“长城保护工程”以来,我局始终将长城保护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局指导、督促长城沿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法规体系建设、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维修、执法督察等工作。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下,长城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社会效应不断彰显。但由于长城分布地域广,修筑延续时间长,加之长期以来自然侵蚀风化、人类生产生活和历史环境变迁等多重因素影响,长城保护状况仍亟待进一步改善。

在下一阶段长城保护工作中,我局将积极采纳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充分发挥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扎实推进“长城保护计划”,重点做好国家级、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开展保护、监测技术专题研究,推动各地加快保护区划划定及公布,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落实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加大日常经费投入,加强日常保养维护。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实施一批抢险、加固工程,缓解安全隐患,并支持具备条件的长城段落适度开放,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参与长城保护。

近期,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完成国家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提升长城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管理功能,完成长城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在甘肃省举办长城保护管理培训班(第二期),对长城沿线地市级文物部门和长城保护员代表进行保护、监测、展示和文物安全工作培训,并将在2016年长城保护执法专项督察基础上,结合近期组织实施的全国文物安全状况大排查,开展2017年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回头看”,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重点排查、督察,督促各地政府落实长城保护责任。

关于您提到的全面修复长城的建议。我们认为,长城是由多种遗存及其所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文化景观。当前,长城以遗址形态为主的特征,以及长城与所处自然环境融合形成的古朴、自然的整体风貌,正是长城特征和价值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应予保留和保护。鉴于此,我局将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针对各段长城的价值特征、保存现状及展示利用需求,有针对性地施以现状保护加固和消除安全隐患为主、局部重点加固和修复为辅的保护策略。对于长城保护所需经费保障等问题,我局将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进一步倾斜支持。

关于您提出的健全法律法规的建议。我局自2013年起开展《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拟设立专门条款进一步明确长城等世界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要求。2015年以来,我局委托研究单位对《长城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修订《长城保护条例》进行论证,提出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积极推动《长城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同时我局陆续出台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长城执法巡查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长城保护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组织开展了长城施工技术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下一阶段,我局将商有关部门加快《长城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进程,继续做好相关规范制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长城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使长城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衷心感谢您对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附信附上《中国长城保护报告》,请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075)

 

 

 

                               

                                                                             国家文物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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