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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柴窝堡湖土墩等五处烽燧遗址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5-08
作者:

文物保函〔2017〕7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审乌鲁木齐境内柴窝堡湖土墩等五处烽燧遗址保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7〕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乌鲁木齐柴窝堡湖土墩等五处烽燧遗址保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

二、方案所报烽燧遗址的长城认定编码有误,根据我局相关批复文件,相关烽燧遗址名称及长城认定编码如下:永丰乡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0121353201120001)、乌拉泊村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0121353201120002)、新疆化肥厂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0107353201120002)、柴窝堡湖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0107353201120001)和潘家地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0107353201120004)。请你局核实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对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所报烽燧遗址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所报烽燧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应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发掘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烽燧遗址的原形制、原材料和原工艺,具有历史、建筑等价值的遗迹、遗痕分布情况,以及遗址周边可能存在的相关附属设施情况。如有重要发现,应予保留并另行编制设计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应进一步严格控制遗址顶面夯补措施实施范围,仅限对存在渗水等可能威胁遗址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少量夯补,并应注意随形处理,细化工艺流程,防止施工过程中对遗址本体造成破坏,或因过于平直对遗址风貌造成破坏。

(四)应选取与烽燧遗址原夯土物理力学性质相近的材料,细化新老界面的处置措施,避免在夯补加固、裂缝灌浆、孔洞封填等措施实施后出现新的结构性病害导致遗址存在安全隐患。

(五)应补充完善剖面图。

(六)根据上述意见核减工程概预算。

四、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切实加强工程监管,督促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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