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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项目评估验收的通知
办博函〔201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我局将在2016年完成所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拨付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项目包括由我局批复立项的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指南针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督促省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清查,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研究进度,做好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三、评估验收准备程序
1. 评估验收材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要求,尽快提交中期评估或结项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附件1)、研究报告、中期报告(附件2)、研究成果、财务报告等,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2.申请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与信息处。
3.收到申请材料后,我局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评估和验收评审。
四、申请材料提交时间要求
2012年(含2012年)之前立项项目,必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材料。
2013年立项项目,于2016年7月31日前提交中期评估或结项验收材料。
2014年立项项目,于2016年9月16日前提交中期评估或结项验收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与信息处 施晨艳
电 话 :(010)56792101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邮 编 :100009
附件:
国家文物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