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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工业园区道路工程跨越明长城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7〕116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工业园区道路工程跨越明长城的请示》(宁文物发〔2017〕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中宁工业园区道路工程在东经105°34′13″、北纬37°33′46″处以桥梁方式跨越明长城中宁县金沙村6段土墙(长城认定编码:640521382101170163)的方案。
二、对该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进一步明确该段长城原高度,保证桥梁底面净高大于长城原高度。建议在施工前对拟建桥墩位置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尽可能避让长城遗址。
(二)应深化文物评估报告,补充相关景观影响评估内容。拟建桥梁宜选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与色彩,尽可能削弱桥梁的体量感和形式感。
(三)应根据相关规范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和监督,做好应急预案和施工监测。完善施工期间对长城的临时性保护、围护或遮挡措施,防止桩基施工产生的振动和泥浆外溢等对长城造成破坏。
(四)施工结束后,应做到场清料净,恢复线路两侧的自然环境景观,在周边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并对该段长城的价值、特征等进行必要的展示说明。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你局核准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施工中如遇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涉及考古发掘的,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请你局指导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7年7月3日